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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农民新居危房改造用地有标准 | |||||
文章来源:宁夏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4 9:2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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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塞上农民新居和危窑危房改造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农民新居和危窑危房改造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使用平川旱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540平方米。 《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县(区)在今后农民新居建设和危窑危房改造中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加快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地要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危窑危房改造安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及时保障用地。此外,凡是新建农民新居、危窑危房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进行审批和管理,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充分利用村内空闲、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今后凡不符合村庄布局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自治区不予批准项目用地和农用地转用。 (责任编辑: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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