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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节能减排有了刚性规定 | |||||
文章来源:银川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1 9:06: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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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市将不再审批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并将加快压缩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同时,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的奖惩力度,2008年用于节能减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这是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实施。 高耗能项目不再审批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银川市范围内将不再审批新建铁合金、碳化硅、活性炭、造纸、商品电石、非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小型或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火力发电、对尾气和煤焦油等没有进行综合回收利用的焦炭等高耗能项目。 我市还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2008年关闭水泥湿法窑生产线,2009年关闭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化炉,2010年逐步淘汰6300KVA铁合金矿热炉。对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淘汰的小炼铁、小电镀、小造纸等企业进行全面清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关闭拆除。 环保执法更刚硬 《意见》要求,列入“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燃煤热电厂脱硫工程、造纸企业碱回收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行。逾期未运行的,燃煤热电厂要限产限排,造纸企业要关停制浆生产线。 擅自停运碱回收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3倍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未按减排计划正常运行的,暂停审批、核准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所有新增COD排放建设项目。凡是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上限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要求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 节能减排奖惩分明 2008年用于节能减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今后按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逐年增加。 市级监管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款的30%~50%给予贴息,最高贴息款不超过100万元;或者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市级监管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并经考核,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企业被市政府命名为循环经济或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到2008年底,原有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新建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到2009年底,仍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完不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产减排,3倍征收排污费;对完不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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