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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全面建立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 | |||||
文章来源:宁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9 8:3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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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内建制率达到40%,覆盖职工60%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委、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和私营企业协会等六部门昨天联合下发了 《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决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和推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制度,年内建制率达到40%,覆盖职工达到60%。 《意见》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职位(工种)工资标准和分配关系,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调整幅度,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等10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2008年,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40%,力争达到50%,覆盖职工达到60%。到2010年,力争使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达到90%以上。各地各部门要把建立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每年通过集体协商,首先签订年度工资专项协议;已签订一年期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同时签订年度工资专项协议;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在企业规模较小、工会力量较弱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非公有制小企业又比较集中的区域,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上一级工会组织要开展以覆盖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工作;在行业特点明显的地区,重点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制定行业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实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制度。为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落实,宁夏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总工会将在7月下旬举办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8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题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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